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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洛阳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永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洛阳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组织机构代码:69059503-9。法定代表人:王秋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亿民,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永良,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陈永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洛阳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洛阳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席晓峰代审 判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琼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