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立民申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谢某、孙某某、杨某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杨某某,孙某某,谢某,北京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立民申字第0002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孙某某,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谢某,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运输者,主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谢某、孙某某、杨某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9月5日由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审原告李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进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情形。请求1、撤销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述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被申请人杨某某雇佣申请人为其驾驶钩机。2011年10月,申请人驾驶钩机到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北京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分包的锦州龙栖湾世博园施工工地工作。2011年10月24日晚7时许,申请人驾驶钩机夜班作业时,被谢某所有的、由其雇佣的司机孙某某驾驶的为该工地拉回填土的翻斗车侧翻砸伤,做左腿踝上截肢手术,司法鉴定为伤残六级。一审判决:认为某公司工地的作业环境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失当等不是形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没有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肇事车主谢某承担全部责任,雇主杨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强迫申请人在雇主与侵权人之间选择起诉对象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进而排除雇主不真正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排除某公司为主要侵权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免除北京某园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违法。一审判决肇事车主谢某承担全部责任属于枉法判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歪曲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公开践踏法律,故申请人请求撤销枉法判决,改判上述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对申请人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承担原一审及本案诉讼费用。被申请人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们认为开发区法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准确,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一审法院有个询问笔录,安全生产局局长指出不构成安全生产事故。申请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没有做到安全防范。被申请人杨某某辩称:1、确实李某某与杨某某是雇佣关系。2、原判决认定侵权纠纷确定本案,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应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未作答辩。被申请人孙某某未作答辩。被申请人谢某未作答辩。被申请人北京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本院复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在为其雇主提供劳务过程中被他人致伤,申请人可以向其雇主要求承担责任也可以向实际侵权方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在原审中申请人明确主张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人放弃对被申请人杨某某、李某主张侵权责任,放弃对被申请人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雇佣法律关系的责任也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关于申请人提出本案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方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北京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申请人提供的锦州龙栖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关于锦州世博园“10、25”施工事故为安全生产事故的说明》并不属于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事故认定的行政文书,对于该起事故是否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事实无法予以认定,所以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充足证据证实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关于申请人请求第三人北京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第三人北京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属于直接侵权责任人。本案中造成申请人受伤的直接侵权行为是被申请人谢某所有的车辆侧翻造成的,被申请人孙某某系被申请人谢某的雇佣人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在无证据证实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雇主谢某赔偿申请人李某某受到伤害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关于谢某主张其与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但其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因申请人选择的是以侵权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审对雇佣或劳务法律关系未予调整并无不当。故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祖福山代理审判员 胡占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炫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