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佩哲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佩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276号原告:盘锦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玉祥,该公司员工。被告:高佩哲,女,汉族,出生日期和职业不详,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佩哲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高佩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