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长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宝兰与曹忠玉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兰,曹忠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长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宋宝兰,女,汉族,村民。被告曹忠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兰与被告曹忠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宝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宝兰以“经考虑不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免交。审判员 白海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统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