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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厦门永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游鸽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15号原告厦门永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7-309号101单元J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5838311-2。法定代表人李长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霞。被告游鸽章,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厦门永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游鸽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永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永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叶祖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朱巧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