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成贵、陈路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成贵,陈路粉,陈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395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马成贵,男,1956年3月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陈路粉,女,1963年8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马成贵之妻。被告陈秀,女,1970年10月13日生,住新泰市。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13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对三被告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存款及工资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存款及工资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