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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宗懋与姚潘、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懋,姚潘,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微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李宗懋。被告姚潘。被告殷霞。原告李宗懋与被告姚潘、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宗懋、被告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宗懋诉称,2015年2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用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推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按口头约定月利率2%支付。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2月25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姚潘向原告借了40000元的事实,约定用期一个月的事实。被告姚潘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被告殷霞庭审中口头辩称,是不是姚潘写的我不知道,真实性有异议,借款我不知情,借款是姚潘签的字,此借款没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应属于他的个人债务。被告殷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交如下证据:1、光盘一个,证明原告高额放贷七分利息,用于被告姚潘在原告家中非法赌博。2、录像光盘一个,证明原告在被告饭馆前用高音广播喇叭向被告的家人要钱,不仅对象错误,而且给被告家人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的干扰了饭馆的经营和邻居的生活,所以被告的家人保留向原告索赔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殷霞认为原告高额放息,七分利息,用于给姚潘非法赌博,有其姑姑姚倩和姚潘的通话记录。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纠纷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有效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殷霞提交的证据1,原告认为我没有高额放息,我们家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没有赌博,我没有和被告一起赌博,被告是在我茶叶店借的钱,被告说钱用于饭店买牛肉,借钱时被告姚潘给被告殷霞打电话,说他对象知道,我才借的钱。本院认为,该证据是被告姚潘与其姑姑之间的通话,在证据种类中属于间接证据,应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以形成证据链条,否则即为孤证,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认为录像有删减,一开始我没去,他们把我的车砸了,然后我才去的,又把我对象打住院了。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原告曾经去被告家催要借款,只是采取的方式欠妥,如果被告认为有损失,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另行处理。对此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被告姚潘以经营饭店需用资金为由,向原告李宗懋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李宗懋现金肆万元正(40000元),借款人:姚潘,身份证:××用期一个月2015年2月25号。”没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到被告所开饭店催要借款,与被告家人曾经发生矛盾,形成纠纷。另查明,被告姚潘与被告殷霞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潘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姚潘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殷霞以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被告姚潘的个人债务且系因其赌博所欠的非法债务、预先扣除利息2800元的抗辩,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此抗辩不予支持,被告殷霞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无明确约定,原告陈述有口头约定,因被告姚潘未到庭,无法查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潘、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宗懋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姚潘、殷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玉山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允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