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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任淑静与吴军利、邢翠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淑静,吴军利,邢翠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024-2号原告任淑静,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县。被告吴军利,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驾驶冀AF22**小型轿车。被告邢翠芬,成年,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冀AF22**小型轿车登记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负责人:张志忠经理地址:唐县国防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淑静诉被告吴军利、邢翠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了(2015)唐民初字第102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吴军利驾驶的冀AF22**小型轿车一辆查封,现被告吴军利提供1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并由其亲属张涛作为保证人保证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申请解除对冀AF22**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吴军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军利驾驶的冀AF22**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