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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春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春,蒲城县人民政府,权宝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蒲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李小春,又名李晓春,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车杜村*组。委托代理人张定龙,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晋城村*组。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蒲城县红旗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军政,任县长。委托代理人王舟岐,男,蒲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权宝计,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车杜村*组。委托代理人柳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春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春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春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春负担。审 判 长  武原宁人民陪审员  张铁民人民陪审员  王 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蒙 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