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铁与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铁,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胡铁。被告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长江中路85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月进,公司职员。原告胡铁诉被告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张松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铁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