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萍诉被告翟红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萍,翟红利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张秋萍,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建东巷北一巷2号。被告:翟红利,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东留小区3号楼4单元40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萍诉被告翟红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萍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秋萍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