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继轩,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市民。委托代理人:XX超,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 判 长 郭红玲审 判 员 王秀良人民陪审员 王洪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