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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继轩,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市民。委托代理人:XX超,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 判 长  郭红玲审 判 员  王秀良人民陪审员  王洪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