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长亮诉吉志宏、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亮,吉志宏,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孙长亮,男,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吉志宏,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司机,住阜新市。被告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住所地葫芦岛市。原告孙长亮诉被告吉志宏、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长亮承担。审判员 史殿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