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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吴海洋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5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海洋,系滨海县修正堂大药房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知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暂时无法查找,其所有的苏J×××××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因故未能扣押到位。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知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