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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谭忠与周晓伟、周雪峰、周忠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忠,周晓伟,周雪峰,周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谭忠,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周晓伟,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周雪峰,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周忠臣,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谭忠与周晓伟、周雪峰、周忠臣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89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周晓伟、周雪峰、周忠臣应支付申请人谭忠案款43480元,承担执行552.2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89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成审 判 员  毕连元代理审判员  张健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