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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袁绍平犯抢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856号罪犯袁绍平,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丽莲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绍平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袁绍平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16日以(2010)浙丽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绍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绍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绍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绍平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09月0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