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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511号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刘李店村。法定代表人那明福。被告陈青,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