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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周泓旭与王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泓旭,王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周泓旭,男,住柘城县。被告王建军,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泓旭诉被告王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泓旭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泓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泓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周泓旭负担。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