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周泓旭与王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泓旭,王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周泓旭,男,住柘城县。被告王建军,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泓旭诉被告王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泓旭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泓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泓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周泓旭负担。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