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江敏,李沅林与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沅林,江敏,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078号原告李沅林,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原告江敏,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被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奥康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9348-4。法定代表人袁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沅林、江敏诉被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敏、李沅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敏、李沅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江敏、李沅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敏、李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交纳540元,由原告江敏、李沅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秀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