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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谢玉洁与范衍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洁,范衍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859号原告谢玉洁,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范衍仙,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洁诉被告范衍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洁于2015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玉洁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