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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岳西县。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H×××××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潜山县水吼镇往岳西县菖蒲镇方向行驶,当行至菖蒲镇撞钟村至毛畈村5KM+6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毛畈村村民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王某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甲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提交了岳西县法院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H×××××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潜山县水吼镇往岳西县菖蒲镇方向行驶,当行至菖蒲镇撞钟村至毛畈村5KM+6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毛畈村村民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驾驶货运车辆超载、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乙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已提起诉讼,王某乙的亲属已出具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岳西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怀宁海螺水泥厂袋装水泥发货单、运输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岳西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岳西县岳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岳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岳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叶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赔偿,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综合上述情节,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吴锦慧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