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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董留义、李自然、李自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留义,李自然,李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7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留义,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李自然,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李自香,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执行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董留义、李自然、李自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