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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戴继承与杨剑波、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继承,杨剑波,王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38号原告:戴继承,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杨剑波,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雪梅,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原告戴继承与被告杨剑波、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善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继承、被告杨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继承诉称:杨剑波、王雪梅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7日,杨剑波、王雪梅因做生意需要,借戴继承本金5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杨剑波、王雪梅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归还,仅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5年2月11日。上述借款经多次催要,杨剑波、王雪梅书写还款承诺,许诺用其本人的工资及住房作抵押。后经戴继承核实,其工资卡已经挂失、房产并非杨剑波、王雪梅所有。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杨剑波、王雪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5﹪,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杨剑波辩称:杨剑波、王雪梅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7日向戴继承借款人民币50000元是事实,约定月利息5分,从2014年7月开始按月息4分支付的利息,支付至2015年2月11日。戴继承要求自起诉后按照月利息2分5厘计算利息,杨剑波没有异议,但现要求从2012年8月27日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5厘计算支付利息,对于以前支付的利息超出2分5厘的部分应当冲抵本金。王雪梅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杨剑波、王雪梅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7日,杨剑波、王雪梅以建设工程投资为由向戴继承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2年10月25日止。同时,杨剑波、王雪梅书写承诺书,承诺其夫妻二人如有一方联系不上或失踪等情况均由任意一方偿还本金及利息,并同意用其所有的御都星城摇光星居4幢305室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杨剑波、王雪梅没有偿还本金,仅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5年2月11日。上述案件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借条、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杨剑波、王雪梅与戴继承签订借款合同,向戴继承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期限届满后,杨剑波、王雪梅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因此,戴继承要求杨剑波、王雪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涉案借款利息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可以约定利息,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息2分5厘,杨剑波无异议并同意支付。因此,戴继承要求涉案借款的利息按照2分5厘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杨剑波辩称其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11日按月息4分支付的利息,以及要求所支付的超出2分5厘的部分的利息应当冲抵本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民间借贷虽双方约定的利率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借款人已经按约定自愿支付完毕的,应视为借款人对其财产权益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不予干预;并且,戴继承对于杨剑波的前述抗辩意见亦不予认可。因此,杨剑波的前述该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剑波、王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戴继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月息2分5厘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杨剑波、王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