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福州创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创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其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祯容,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系上诉人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陈志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江、康榕林,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创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创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上诉缴费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载明上诉人应于七日内预缴上诉费8399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5月28日缴纳8399元,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州创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福州创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缴纳的8399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缪羽代理审判员魏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亚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