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与张某戊、张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04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原告张某丙。原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第三人张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诉被告张某戊与第三人张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身体欠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0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万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