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965号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春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郑某乙、郑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每当我出车回家就将原告的钱搜干净,分文不留。自2012年起双方长时间的互不理睬,去年年底夫妻开始分居至今。被告将自己的衣物及首饰全部搬走。对两个女儿不管不问,并和我的父母长期不和,近期还将原告的母亲打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闫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孩郑某乙、郑某丙,现两个女儿均已初中毕业。原、被告婚后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未分家。原告的母亲出庭作证称,“自被告过门至今从未叫过爹、妈,自2012年初,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把家视为旅馆,不履行家庭义务。被告与原告的父母也长期不和,近期被告和原告的母亲发生吵架、打架,并将原告的母亲抓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信息、证人韩某的当庭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二个女孩,当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时,双方应加强思想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多做自我批评。原、被告夫妻感情虽出现裂痕,但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闫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胜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