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金鑫与严宝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严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066号申请执行人金鑫。被执行人严宝琴。关于金鑫与严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白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4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56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严宝琴分期给付金鑫欠款4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利息,合计45000元,具体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严宝琴于2015年7月10日给付金鑫10000元(已给付),于2015年8月20日前给付金鑫35000元,执行费562元由被执行人严宝琴承担;二、如被执行人严宝琴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则金鑫可就余款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反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