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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8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德红与北京新友毛纺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814-2号原告陈德红与被告北京新友毛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14)第1330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北京新友毛纺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德红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怀劳人仲字(2014)第1330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新友毛纺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新友毛纺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北京新友毛纺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怀劳人仲字(2014)第1330号调解书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孟庆成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新友毛纺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新友毛纺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