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辖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云和爱木玩具有限公司与华联(佛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联(佛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云和爱木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辖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联(佛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锦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和爱木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尚清,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华联(佛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承揽加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商初字第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废止,原审法院依据该意见驳回其诉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冈县;3、双方的合同即采购单约定送货地点为佛冈县迳头镇陂下村委会城北工业区即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故该地应为双方约定的履行地;4、即使本案视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因主要争议标的是收取货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收取货物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广东省佛冈县。综上,本案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佛冈县,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加工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加工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即加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履行义务指履行合同所主要指向的对象,案涉《采购单》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仅约定送货地点,不能将约定的送货地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为履行加工行为义务的被上诉人方,故被上诉人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所在地在云和县,其选择向云和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原裁定适用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驳回被告(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