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徐爽,古蔺县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某某,男,生于1982年3月,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