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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覃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93号原告覃某某,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原系广西平乐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覃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覃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1年相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12年7月23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2月27日共同生育第一胎女孩周某婷。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吸毒恶习,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不戒毒,并经常殴打原告,被告曾因吸毒于2012年9月被公安民警抓获,于2014年农历12月再次吸毒被抓并拘留在雷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孩周某婷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周某某辩称,其与被告结婚的基本情况与原告所述的一致,婚前已吸毒。但戒毒后才结婚,2014年又吸毒被抓,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其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己负担,不需要原告给付。被告周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调取有关证据,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收集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份,证明周某某从2006年初开始吸食毒品上瘾,2008年4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查获送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1月18日上午因吸毒被查获,公安机关决定对周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现正在雷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1年相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12年7月23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2月27日共同生育第一胎女孩周某婷。被告从2006年开始吸食毒品上瘾,2008年4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查获送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1月18日上午因吸毒被查获,公安机关决定对周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现正在雷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符合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长期吸毒,屡教不改,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原告提诉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婚生女孩周某婷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同意原告的主张,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覃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周某婷由被告周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周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