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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都昌与周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都昌,周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713号原告:王都昌。委托代理人:范光有。被告:周成涛。原告王都昌为与被告周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周成涛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光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成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变更为:从2015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周成涛向原告王都昌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都昌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周成涛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都昌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7元,由被告周成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 震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