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公平、白彩琴、神木县天和物资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1058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公平,白彩琴,神木县天和物资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0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2号绿地中央广场智海大厦10105室。负责人:曹江涛被执行人王公平,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彩琴,女,1972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神木县天和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钱柳塔村。法定代表人王公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5)西证执字第113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公平、白彩琴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9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1100106023-30_1-1-10301~1,1100106023-30_3-1-10302~1,1100106023-30_3-1-10101~1,1100106023-30_3-1-10102~1,1100106023-30_1-1-10101~1,1100106023-30_1-1-10102~1,1100106023-30_1-1-10201~1,1100106023-30_3-1-10301~1,1100106023-30_1-2~1,1100106023-30_2-1~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