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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北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李某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人民陪审员  王 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若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