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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秦X与蒋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蒋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425号原告秦X,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X。被告蒋X,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诉被告蒋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X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四元,由原告秦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