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行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贵中、邱有富与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贵中,邱有富,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枣行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中。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有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儿庄区长安路。法定代表人边中喜,主任。上诉人张贵中、邱有富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行政告知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中上诉人张贵中、邱有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贵中、邱有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贵中、邱有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曙光审判员 张昌民审判员 温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