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坊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程会俊与杨寿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会俊,杨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坊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程会俊。被执行人杨寿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2006)坊清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寿海银行存款146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