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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坊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程会俊与杨寿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会俊,杨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坊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程会俊。被执行人杨寿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2006)坊清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寿海银行存款146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