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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置劳务有限公司,张胤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胤前,重庆建置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024号原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0760-3。法定代表人梁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小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辛晓晖,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胤前,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建置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西桃路华美楼1-7-2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1361-9。委托代理人席波,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胤前、重庆建置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6月24日,本院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应补交案件受理费等事项通知原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依法传唤其于2015年7月16日14时30分到本院13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卓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人民陪审员  金祥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