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290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7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黄学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7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文辉人民陪审员 邹 进人民陪审员 蒲小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青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