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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290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7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黄学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7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文辉人民陪审员  邹 进人民陪审员  蒲小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青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