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曹占红与张子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曹占红,农民。被告:张子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占红与被告张子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曹占红负担。审判员刘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张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