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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曹占红与张子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曹占红,农民。被告:张子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占红与被告张子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曹占红负担。审判员刘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张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