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李某某、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李某某,马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40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曹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李某某、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某、李某某、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