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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肖良平与方伟仁、杨彦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伟仁,肖良平,杨彦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伟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彦昆。原审原告肖良平。上诉人方伟仁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4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伟仁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伟仁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伟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方伟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伟速 录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