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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统计局职工。被告刘某,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河东区水务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庄桂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