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骋与张万鹏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曹骋,系武汉美丽椰岛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王小华,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凌,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万鹏。委托代理人:郭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幸子,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曹骋与张万鹏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万鹏的银行存款2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