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9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詹建国、李学英申请执行冯忠祥、郑泽芳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建国,执行人李学英,冯忠祥,郑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975-2号申请执行人詹建国,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人执行人李学英,女,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冯忠祥,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郑泽芳,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郑泽芳的工资收入91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