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盘锦大洼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贺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大洼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贺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盘锦大洼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姚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赫,该公司员工。被告:郭贺忱,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盘锦雪莹米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锦大洼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郭贺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齐兵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大洼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大洼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大洼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未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信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