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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秉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晓英,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金,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左秉文。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左秉文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立案后,在审理中,2015年7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全部归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左秉文负担525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25元。审判员  刘志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