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宁国市中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文敏,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陶波,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传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宁国市境内,本案由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宣中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指定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