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春福与张国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福,张国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330号原告张春福,男。委托代理人王爱军,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洪,男。原告张春福与被告张国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巍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春福负担。审判员 崔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