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鲍仁飞、叶伟红与叶伟红、叶永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820号原告:鲍仁飞,农民。被告:叶伟红,农民。被告:叶永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仁飞与被告叶伟红、叶永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仁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仁飞负担。审 判 员 丁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丝 微信公众号“”